《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本月起正式实施

2020-07-03 08:56 来源:定海新闻网-今日定海 作者:记者 郑震 郑琳 通讯员 林晨雯

定海打好城市精细化管理组合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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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警部门开展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大整治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本月起正式施行,实施首日,定海交警大队开展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大整治,在城区各个主要路口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进行教育和处罚。

  “2020年7月1日9时21分,你在行驶时未佩戴安全头盔,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25条规定罚款50元。你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环城东路和解放东路路口,交警将一名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拦下,对其进行教育,并依法处50元罚款。“我以前一直都戴安全头盔的,昨天因为上夜班太晚了,早上就忘了拿。”当事人周先生对此十分懊悔,并表示一定将佩戴安全头盔牢记于心。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正式实施,让我们的管理更加有法可依,实施首日,我们共查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1404起,其中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1308起。我们将继续开展日常检查,保持严管状态不松懈。”定海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应宏波提醒广大市民,驾驶电动自行车时请佩戴好安全头盔,系好卡扣,搭载12周岁以下儿童时,请给儿童戴好安全头盔,系好卡扣。

  据了解,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处50元罚款;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处20元罚款;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后座使用儿童座椅,未使用儿童座椅的,处20元至50元罚款;驾驶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50元罚款,扣留车辆;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在公交专用道行驶的,处50元罚款;驾驶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载物)、闯红灯、打手机的,处20元罚款;电动自行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信号灯路口越停止线停车、车行道违法停放,处10元罚款;驾驶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拒绝拆除加装、改装装置的,可以先行扣留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