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明起施行 物业管理从“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

2019-08-31 09:28 来源:舟山日报 作者:记者:汪超群 刘一乐

  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交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申请人民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查验过程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9月1日起,《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

  这是我市有地方立法权后通过的第5部实体法规,进一步明确了物业管理体制、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车位的划定、收费和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和共有物业的使用,房屋装修管理等,做出了规范。

  记者从昨天下午召开的《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座谈会上获悉,当前,物业管理已经成为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数据显示,全市实施物业管理的项目共有516个,其中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项目已有258个,占全部住宅小区数量的50%以上。此前,由于物业管理和社会自治法律尚不健全,我市物业管理诸多工作无据可依,主要表现为业主大会组建难、决策难、执行难,业委会日常运行不规范、缺乏监管,政府各部门在物业管理中的履职不到位、协作配合意识较薄弱,物业费收缴难。

  《条例》对业主大会的筹建、业主大会的权利、业主大会召开的操作程序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明确业委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等八个事项;业主可以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查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提出询问,履行交物业费等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开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情况,业主交纳公共能耗费的分摊情况等信息。

  此外,《条例》还阐明了物业管理区域的若干禁止行为、禁止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四种情形,并对老旧住宅小区拆迁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问题作了创设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