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有新变化

2019-10-23 08:45 来源:定海新闻网-今日定海 作者:记者 顾晨艳 杨硕 通讯员 赵展锋

  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有新变化

  筹资标准提高 参保范围扩大 起付标准降低

  定海区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近日启动,集中参保缴费期截止到12月15日,其中学生集中征缴期截止到本月底。相较去年,今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提高、参保范围扩大,大病保险降低起付标准。

  与上年相比,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提高了20元,成年人每人每年1520元,其中个人缴费540元,各级财政补助98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120元,其中个人缴费400元,各级财政补助720元。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二级及以上残疾人和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人员等六类贫困对象,以及定海户籍的三、四级精神残疾人员,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资助。

  此外,今年参保范围进一步扩大,凡是在本市居住并取得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均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成年人筹资标准缴费。

  今年大病保险降低起付标准,凡是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降低到2.5万元,包括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起付标准。其中贫困对象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降低到1.25万元。合规医疗费用包含一个结算年度内,个人发生的住院和规定(慢性病)病种门诊等费用中按规定需由个人支付的自理、自付费用,以及使用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的费用。

  2020年度定海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户为单位参保,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户口簿(户籍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其中,全日制中小学(包括幼托机构)和各类高校的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参保登记。其他参保对象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村)参保登记。参保登记后,参保对象可委托相关银行签约扣款,也可通过“支付宝—税务—社保费缴纳”功能、相关银行提供的线上缴费、柜面缴费等方式缴纳个人参保费。参保后,参保人员可在医保部门确定的各定点医疗机构自行选择就医,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