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心消费单位”不是终身招牌

2021-06-07 17:00 来源:定海山 作者:郑英律

  近期,我省各地广泛开展放心消费单位“三服务”活动,对2017—2020年培育的所有放心消费单位进行拉网式复核排查,并做好服务指导,实现存量“放心消费单位”评价全覆盖、标准全落地、动态全掌握、不达标单位全移除。以舟山普陀区为例,移除因停业或不符合评价标准单位2109家。据统计,2017年以来,全省共撤销放心消费单位2.77万家。

  培育“放心消费单位”是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保障消费权益的重要措施。自2016年底浙江省政府启动实施“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以来,通过商家企业自主申报、市场监管部门严格监管,我省已累计培育了在经营资质、商品质量、服务规范、价格自律、售后保障等方面达到标准并认真遵守的“放心消费单位”46.14万家,使市场消费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消费者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不断增强,放心消费建设已成为浙江一道靓丽的风景。 

  但要看到,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大环境下,市场经营主体变化异常快,培育的“放心消费单位”不少因市场主体变更而不复存在,还有一些创建单位因为放松要求、缺乏诚信、弄虚作假而事实成为“不放心消费单位”。无论哪种情况,都与创建“放心消费单位”的初衷相背离,特别是有些店家挂着“放心消费单位”招牌而行坑害消费者之实,更会直接损害“放心消费单位”的品牌信誉,给放心消费造成极其负面的影响。 

  “放心消费单位”存在的这种动态性变化,说明“放心消费单位”并不能一评了之,而是要后续监管跟上来。今年以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对商家亮证经营、质量安全、明码标价、公平计量情况以及是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服务是否到位等进行全面检查,剔除了一批名存实亡、名不副实的单位,重新核实确定了“放心消费单位”名单。这样保留下来的放心单位实打实、过得硬,群众信得过。 

  一次复核排查就让一批“放心消费单位”现出了“原形”,这提醒我们:放心消费不是标识牌贴出来的,须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准确掌握其动态信息,防止监管‘失察’、数据‘失真’。如此,才能培育出名副其实的放心单位,让消费者放心消费、满意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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