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提升城乡居民低保标准

2020-04-02 15:33 来源:舟山发布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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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我市提升低保标准,调整发放方式,将原低保标准每人每月720元提升为810元,参照全省统一发放方式,将原每年发放13个月的方式改为12个月发放,实际年人均增长360元,以今年1月低保人数测算,全市低保支出将增加306.87万元。该政策从4月1日起执行,1-3月份参照执行。当前,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仅次于杭、宁、绍,排在全省第4。

  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持有舟山市户籍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经申请审批后,可成为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低保家庭财产要符合什么条件?

  (一)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 3 年最低生活标准之和(2018 年现行标准为人均 25920 元)。

  (二)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 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

  (四)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 1 套住房或有 2 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

  (五)无经市或县(区)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情况。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经过哪些程序?

  申请人持家庭共同生活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其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填写 《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上签字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查、信息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 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民主评议,出具初审 意见。

  →公示。所在村、社区公示 7 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 个工作日内报送县(区)民政局。

  →审批。县(区)民政局 5 个工作日对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确定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公布。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等信息在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办公场所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长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