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进行时丨我市明确小区垃圾分类实施路径

2019-12-17 10:18 来源:舟山日报 作者:记者 方智斌 通讯员 陈力

  我市明确小区垃圾分类实施路径

  新建、在建小区全面实行定时定点投放,已交付入住小区逐步实行定时定点投放

  近日,我市出台《城镇居住小区垃圾投放设施及再生资源回收站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小区垃圾分类实施路径。

  指导意见要求,新建居住小区要将垃圾投放设施和再生资源回收站设置纳入规划条件,严格落实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在建尚未取得建筑设计方案批复的居住小区须增设垃圾投放设施和再生资源回收站。已交付入住的居住小区,根据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精准分类的要求,逐步设置垃圾投放设施和再生资源回收站。新建、在建小区垃圾投放设施和再生资源回收站设置到位后,全面实行定时定点投放;已交付入住的居住小区,将逐步实行定时定点投放。

  每个小区须配“两点一站”

  指导意见对不同小区的垃圾投放设施及再生资源回收站规划建设标准进行了明确,每个小区必须配备生活垃圾集中投放点、装修(大件)垃圾投放点和再生资源回收站。

  生活垃圾集中投放点,原则上每300到500户设置1个,建设材质为砖混结构。新建和在建小区,每个生活垃圾集中投放点建筑面积应达到15~30平方米,并结合实际投放需要,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投放口各1个,其他垃圾投放口2个(含)以上,条件允许的可将生活垃圾集中投放点与再生资源回收站同步设置,作为“垃圾分类驿站”,实现功能多元化。已交付入住,由属地政府负责落实生活垃圾集中投放点设施场地,可利用物业管理用房或在小区空置场地建设。确因条件受限可用钢结构等代替砖混结构。

  装修(大件)垃圾投放点建筑面积应达到30~50平方米,为砖混封闭式结构,内部结构分为三格式,用于分类投放装修硬垃圾(包括水泥、沙子、砖块、瓷砖、混凝土碎块等)、装修软垃圾(包括木花、木屑、碎板、碎木条、软管、墙纸等)、大件垃圾。已交付入住的居住小区未设置或不规范设置装修(大件)垃圾投放点的,要按上述原则增设或改建。确因条件受限可用钢结构等代替砖混结构。

  再生资源回收站原则上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0平方米,建筑材质为砖混结构,须设置水电等基本设施。已交付入住的居民小区,由属地政府负责落实再生资源回收站设施场地,开放式老小区可每1000户设置1个再生资源回收站。确因条件受限可用钢结构等代替砖混结构。

  垃圾投放每天“两个时段”

  指导意见强调,生活垃圾集中投放点和装修(大件)垃圾投放点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无物业服务的由社区(居委会)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站由第三方服务企业负责管理,暂未引入第三方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按现行管理模式实施。

  实行定时定点投放后,属地城镇垃圾分类办要指导街道、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在居住小区公共宣传栏、主要出入口等醒目位置公示生活垃圾集中投放点位置;合理设定生活垃圾投放时间,原则上设定为上午、下午各一次,每次两个小时。每个生活垃圾集中投放点宜放置240升垃圾桶12~25只,以其他垃圾收集桶为主,可回收物收集桶和有害垃圾收集桶若干只。生活垃圾集中投放点开放时段,要有垃圾分类指导员、志愿者等值守,做好开袋检查,精准分类指导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换垃圾桶,每日进行清洗保洁,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其他垃圾由环卫部门或具备收运资质的企业每日收运2次(含)以上;已引入第三方服务企业的居民小区,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由第三方服务企业定时收运;暂未引入第三方服务企业的按现行垃圾清运模式实施。

  实行物业服务的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须在业主装修前告知装修(大件)垃圾投放点位置及相关义务,要求其在装修期间对装修(大件)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并做好跟踪检查;开放式小区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宣传告知和检查督促。

  再生资源回收站原则上每天保证8小时(含)以上开放时间,站内部应悬挂收购品种、价格信息、服务公约,设置磅秤、回收物品暂存箱等设施。

  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擅自偷倒乱倒等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要及时劝阻制止,对多次劝阻制止无效的可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举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