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路段斑马线事故,非机动车方都负主责 礼让斑马线也是有前提的

2019-12-09 11:06 来源:舟山日报 作者:记者 庄列毅 通讯员 王凯

  两起路段斑马线事故,非机动车方都负主责

  礼让斑马线也是有前提的

  非机动车应下车推行才等同行人,享有斑马线的路权保护

  行人在斑马线上被汽车撞了,一般来说是汽车全责。如果是非机动车被汽车撞了,是不是也应该是汽车的责任?近日,定海昌国路一路段斑马线上,发生一辆电动自行车与私家车相撞事故,最终交警认定为电动车驾驶人负主要责任。

  “不是说要礼让斑马线吗?我人都被撞伤了,为什么我负主要责任?”电动车驾驶员很不理解。其实,非机动车在通过非路口的路段斑马线时,只有下车推行才等同于行人,享受绝对路权保护,否则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行人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

  “讲得通俗点,在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段斑马线上,非机动车驾驶人应下车推行;而在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斑马线上,则根据信号灯指示通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对策科科长杨永春举例说明:路段斑马线,就是指非路口区域、划在路段当中的斑马线,比如定海环城东路香园新村门口斑马线,新城千岛路绿城大酒店门前斑马线,普陀三中门前斑马线等,都属于路段斑马线,非机动车横过应下车推行。

  “如果是骑行通过与机动车相撞,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责任,主责也是很有可能的。”杨永春说。昌国路上的事故便是如此。他指着事发视频介绍,这条斑马线位于两个小区中间,事发当时汽车是从昌国路由东往西直行,电动车是南往北从斑马线上骑行横过:“从道路路权原则来看,昌国路是一条东西走向的主干道,东西向直行车辆相对于南北向来说,拥有更大的路权。该事故中,电动车由南往北横过斑马线,既未下车推行也未避让主干道车辆,过错更大,因此负主要责任。而机动车没有减速避让,所以负次要责任。”

  类似的事故不止一起。今年5月12日上午,在定海环城东路,一辆电动车逆向行驶到舟山幼儿园门口,从斑马线上由西往东骑行横穿时,被一辆直行的小轿车撞倒,骑车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且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所以也承担主责。

  据介绍,电动车行进速度在5米/秒左右,是步行速度的三到四倍。电动车骑过斑马线,留给汽车司机观察、发现、避让的时间大大缩短,增加了车祸发生的概率。所以电动车横过路段斑马线时,须下车推行,才能享有与行人同等的保护权。

  “当然无论斑马线上有没有人,通行的是电动车还是行人,机动车在行经斑马线前,都必须先减速。”杨永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