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种类型海事纠纷调解有了新举措

2019-11-15 10:26 来源:舟山日报 作者:记者 刘俊 通讯员 王舜毕

  十二种类型海事纠纷调解有了新举措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参与海事纠纷“诉源治理”

  昨天,宁波海事法院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事法庭,共同签署《关于建立海事纠纷委托调解等工作机制协作纪要(试行)》。今后,只要当事人同意,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等十二种类型海事纠纷,可委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中心、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计量争议纠纷仲裁中心进行诉讼外调解,给当事人提供更多更快捷解决纠纷的途径。

  据了解,随着浙江自贸区建设的深入推进及以石油、矿砂为主的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越来越多,宁波海事法院自由贸易试验区海事法庭受理的海事纠纷案件已占该院总案件的三分之一。由于案件多、诉讼程序细等原因,往往一个案件从诉讼到开庭审理需要较长时间,给当事人双方带来不便。

  “诉讼与仲裁都是化解纠纷的重要途径,诉讼与仲裁长效协作机制的建立,能给当事人提供更多更快捷解决纠纷的途径,为‘诉源治理’打通另一条通道。 ”宁波海事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本身在海事纠纷仲裁调解中具有专业性、技术性、国际化的特征,尤其适合于企业和法人代表的纠纷调解。

  根据双方《纪要》的约定,十二种类型海事纠纷如果经仲裁中心调解成功,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中心会及时函复委托宁波海事法院,并将调解协议文本、调解过程中形成的必要材料以及当事人新提交的证据随函移交委托宁波海事法院,由宁波海事法院审查并征询当事人意愿后,以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或出具调解书的方式结案。

  “目前试行阶段,仲裁中心为当事人提供免费的纠纷调解。 ”宁波海事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纪要》对不同性质的纠纷调解期限都作了明确规定,对于调解期限届满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或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仲裁中心会及时将调解不成的情况函告宁波海事法院,并将调解过程和所了解的当事人主要争议形成书面记录,随函一并送交宁波海事法院,以供宁波海事法院在后续审理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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