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出台

2021-02-05 09:35 来源:今日定海 作者:记者 吴芸 余秋凌 通讯员 罗文甲

  记者从昨天上午举行的《舟山市定海区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我区出台了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推动城中村(旧城)改造工作有序开展。

  根据《实施意见》,房屋征收补偿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原房类型及面积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原房为多层商品住宅的按原房建筑面积给予25%面积的奖励,原房为自建楼房的按原房建筑面积给予40%面积的奖励,原房为自建平房的按原房建筑面积给予55%面积的奖励。二是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原房市场评估价货币补偿的基础上另给予其一定比例的补偿,即原房为多层商品住宅的给予原房评估价110%补偿,原房为自建楼房的给予原房评估价115%补偿,原房为自建平房的给予原房评估价120%补偿。“举个例子,商品房原房为60平方米,通过征收后可以拿到75平方米的房子,基本不用找差价。”区旧城改造建设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在城中村(旧城)改造征收过程中,往往有很多因历史原因未做产权证的,对于该部分房屋如何确权认定缺乏可操作的规范依据。《实施意见》制定了房屋补偿面积确认程序,在缺少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情况下,由区政府组织各部门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形成的资料由各部门进行联合认定。为使安置房交付后,物业费由业主承担有一个过渡期,《实施意见》明确,政府承担安置房通知交付之日起两年内的物业管理费,两年之后的物业费由业主自行承担,目的是在于引导安置房的小区物业也要逐步进行业主的自主管理。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子女涉及幼儿园、小学、初中就读的,在临时过渡期间凭房屋产权调换协议,按照教育部门入学相关政策分类就学。”据区旧城改造建设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因房屋征收后,子女户口无法迁入被征收房屋内,所以在具体的改造区块实施征收时,工作人员会提醒被征收人提前考虑子女户籍迁入问题,避免因户籍未迁入,影响子女的就学。此外,在具体征收工作中,相关部门将在剩余的安置房源中提供现房安置,供有需要的老年人直接置换,或提供部分临时周转房,租赁给有需要的老年人居住,此外还将引进房产中介,为被征收人提供租赁服务,以协助解决老年人的临时过渡矛盾。

  据了解,《实施意见》 仅适用于城东、环南、昌国三个街道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涉及城镇规划区内的城中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可参照本实施意见补偿政策执行。同时,定海旧城改造项目的最低签约率设置在95%以上(含95%),低于95%的,将不启动项目征收工作。具体各征收区块签约率根据区块实际情况在区块的征收方案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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