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知识产权点燃创新之火

2021-04-26 09:13 来源:定海新闻网-今日定海 作者:记者 高佳敏 通讯员 张晨琪 裘晶晶

  今天是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近年来,我区紧紧围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建设任务,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等全链条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构建经济发展新格局。

  升级贴心服务 强化“活”运用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销售商虽为中间环节,但也需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例如我们之前在白泉镇一家食品店发现的两种不同标识的红牛饮料,其中一款‘New红牛’产品就涉嫌侵犯了‘RedBull红牛’注册商标专用权……”记者近日在定海远洋渔业小镇品牌指导服务站看到,工作人员正为辖区企业相关负责人讲解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维权等方面的知识,进一步强化企业的商标品牌意识。

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开展知识产权宣传

  记者了解到,该服务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与舟山国家远洋渔业基地联合设立,为进驻小镇的300余家企业提供专属知识产权服务,包括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企业标准制订等指导咨询、培训等,帮助企业树立品牌质量意识、提升专利挖掘能力。该服务站专门设立了小镇联络员,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放心消费服务等,并提供线上线下双向服务,为小镇优势企业开通商标专利申请绿色通道,压缩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办理期限,方便企业办理事项。目前,小镇已培育出水产品自主品牌66件、中国驰名商标2件。

我区企业相关负责人开展知识产权业务培训会

  定海远洋渔业小镇品牌指导服务站是我区为企业提供多元化服务、激活知识产权动能的一个缩影。结合我区船舶修造、油品仓储、水产养殖等产业集中在多个岛屿上的特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还组建专业队伍,集合知识产权、特种设备、品牌创建等专业指导人才,提供“跳岛”综合服务,为岛上企业开展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实务指导。去年以来,该局共走访小岛企业30余家,帮助企业解决问题10余个,协助企业设计、申请“珠子山”“六角跳”等多个商标。此外,该局还运用微信、电话等方式,为企业、经营户开展线上指导,根据企业商品和服务特征提出建议,并深化线下服务功能,深入企业了解需求,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建立商标培育库、专利示范企业培育库等。

定海远洋渔业小镇品牌指导服务站工作人员为群众答疑解惑

  近年来,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逐渐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我区多措并举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企业强化知识产权运用,盘活手头商标、有效专利等无形资产,促进“知产”有效转化为“资产”,让企业享受到政策红利,从而进一步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激发专利申请的积极性。相关部门设计、印刷了《知识产权质押须知》,结合“三服务”走访活动,深入企业助其“吃透”贷款补助补偿政策。此外,通过“一套政策”和“一项贴息”进一步搭建定海知识产权管理架构,赋活知识产权经济动能。在结合本地实际、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经定海财政、市场监管等多部门论证审核,出台了《舟山市定海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在全市率先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去年首次对已授权的PCT国际发明专利、专利导航、专利维权等项目进行奖励补助,单项补助金额最低1万元,最高可达50万元。

  我区还积极构建银—政—企对接桥梁,为小微企业融资扩容增量,并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企业年度贴息率占比银行利息10%,累计贴息最高可达10万元。今年3月,我区一家材料公司以其拥有的17件有效专利,向银行成功融资2105万元。这17项专利中,5项是发明专利、12项为实用新型专利,是目前定海单次融资涉及专利项最多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这也是全市今年第一笔以知识产权质押获取的银行贷款。

  打造特色品牌 保护“新”生态

  走进定海山茶叶集聚加工园区,舟山市定海翁洲春裕茶叶专业合作社的工人们正忙着加工茶叶,不久后一包包附有“定海山”商标的茶叶包装完成。看着今年持续不断的茶叶订单和越发成熟的茶叶生产加工技术,该合作社负责人刘志福感慨说,这全靠定海山茶品牌。2016年,该合作社与舟山市定海山茶业专业合作社共同建立定海山茶叶集聚加工园区,并加入定海山茶品牌“大家庭”。其茶叶生产加工技术有了专业指导,销售渠道也进一步拓宽,茶叶的品质更是得到了提高。“相比于之前单打独斗,如今合作社的效益翻了三倍,有更多人知道了我们的产品。”刘志福说。

  记者了解到,舟山市定海山茶业专业合作社作为定海山茶品牌的运作平台合作社,一方面为定海小规模茶叶合作社在定海山茶叶集聚加工园区提供代加工场所,另一方面支持多家茶叶种植主体加大有机茶的培育和生产,并整合定海茶叶的推广资源,在包装设计、质量标准制订和品牌宣传服务上下功夫,助推定海山茶品牌建设,助力定海茶产业向高品质发展。目前,定海山茶已成为我区的茶叶公用品牌,有8家茶叶合作社加入定海山茶品牌。

  定海山茶品牌是定海山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近年来,该品牌还将涵盖范围拓宽至农产品,进一步提高品牌的综合实力。7年间,该品牌利用水果蔬菜类和茶叶类二个农产品商标,通过开展农产品通用包装的制作和推广、授权,在我区部分优质果园、农场中推广使用定海山商标等,进一步推进定海优质农产品品牌化进程。如今,印有定海山优质农产品标志及定海山水果商标的农产品有杨梅、柑桔、香柚等10个品种,且有30个农业生产主体与定海山品牌合作,进一步推进了我区农产品优质化、精品化。

  去年,定海山品牌完成定海山注册商标的续展及“味在定海山”商标申请。今年,“定海山”农产品商标更开启了面向服务定海农业产业的华丽转型。区农业农村局与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舟山大舟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舟山市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签订定海山公用品牌第三方服务合作协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全方位推进定海山品牌发展,开启了全面升级打造优质定海山公用品牌的新局面。

  “定海山商标是我区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成果,当前知识产权还成为了企业快速发展的动力,其保护意义重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相关负责人说,就企业而言,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能让企业在竞争市场中占领至高点,使企业加快步伐站稳脚跟。知识产权拥有量可证明企业的创新能力,进一步擦亮企业品牌。近年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通过形成良好的知识产权文化和保护环境,激发企业的创新创造活力。坚决抵制侵权违法行为,重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频率,通过专利真实性监管及商标印制企业、商标使用行为、地理标志专项整治,进一步震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此外,与公安等部门多次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打击合力,并与区法院、区检察院建立行政与司法共同保护机制,通过投诉举报、案件移送等方式拓展保护途径,进一步增强打击假冒侵权行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去年,我区新增注册商标808件,累计有效注册商标5294件;新授权专利1917件,其中发明专利588件; 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44.7件,同比增长31.35%,连续6年位列全市第一; 知识产权质押额突破1.36亿元,再创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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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知识普及

  知识产权,也称“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知识产权主要分为两大类,即著作权和工业产权。著作权又称版权,主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工业产权则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与商标权。

  商标的申请途径及申请手续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可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http://sbj.cnipa.gov.cn/点击“商标查询”栏目进行商标近似查询。其包括2种申请途径:一是自行办理,申请人直接将申请资料递交舟山商标受理窗口,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二是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办理一般商标注册需要提供《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办理续展需提供《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商标注册证、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办理变更商标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地址需提供《申请书》、商标申请号或注册号、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名称变更的提供变更证明(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办理转让需提供《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商标注册证、同意转让证明、转让人和受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若转让方公司注销另需提供公司注销证明、公司章程、公司清算报告、声明及股东签字、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若司法拍卖过来的商标另需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移交清单、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

  商标不可使用范围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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