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枫桥”注入新内涵 甬台舟建立海事渔事纠纷调解机制

2019-10-12 09:26 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 作者:记者 林上军 通讯员 钱叶

  最近,舟山市与台州市、宁波市先后签订《海事渔事纠纷调解协作书》,该机制旨在快速协调、妥善解决海上作业跨区域海事渔事矛盾纠纷,促进平安渔场建设,深化“海上枫桥经验”。

  此前,舟山市下属部分县区与宁波等地的涉渔县区也初步建立了一套渔事纠纷的协同处置机制。协作书的签订,标志着三地海上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智能化和专业化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根据三方达成的协议,三地将着重在五方面进行协作。

  加强联络,互通信息。双方建立海事渔事矛盾纠纷排查、协查通报制度,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对矛盾纠纷的跟踪和协调,做到信息共享,便于及时掌握整个矛盾纠纷的调处进程。

  依法调解,公正处理。在处理涉及两地的海事渔事矛盾纠纷时,双方职能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为调解工作准则,做到文明办案、公正处理。

  积极配合,密切合作。海上矛盾纠纷发生后,要本着对双方渔民负责的态度,当地调解部门在接到对方情况通报后,及时了解矛盾纠纷发生经过,做好当事人工作,及时反馈调查情况,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努力争取尽快解决矛盾纠纷。

  加强互访,促进交流。为有利于两地矛盾纠纷调处,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应当建立互相走访交流工作机制,定期、不定期地邀请两地渔船民代表和相关部门领导,到对方所在地召开座谈会等,积极开展结对活动,改善跨地区案件调处工作难的状况。

  构建平台,调解联动。海事渔事矛盾纠纷,能即时解决的应及时调解,若矛盾纠纷重大、复杂,受理方及时备案,并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将备案资料送达对方职能部门。当事人可按本人意愿,在有管辖权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任选其一进行调解,双方职能部门对调解工作进行协调。为便于当事人之间沟通,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应提供技术支撑,发挥信息化优势,进行“互联网+”方式的调解,并对调解过程进行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