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人与住房

2019-09-02 08:26 来源:定海新闻网-今日定海 作者:周震康

  城区的民居

  定海民谚云:“有吃呒吃,莫住朝西朝北”。故过去凡经济条件稍好的城区老定海人,一般都喜欢居住朝阳背阴处,或坐北朝南,或坐西朝东,旨在免受炎夏的烈日直射和寒冬的冷风劲吹之苦。而对既要愁吃又要愁穿的贫民来说,有个能够安身落脚的居所就已经谢天谢地了,他们难得有选择良好居住条件的余地。
  定海城区的旧民房(或称传统民居)主要建筑年代大都集中在清末与民国时期,现存的以民国年间建造的居多。
  定海民间称盖房为“起屋”。旧时城乡建房,都要请风水先生看过、算过,定下吉日良辰方可破土动工,还有一整套传统的陈规旧习和禁忌。如上梁时,须在栋梁两边挂红绸,意谓彩头避邪,中贴横批,栋柱上贴楹联,纸张必须蓝色或绿色。木匠师傅将梁安上后,要将原先已挂在栋梁两头并盛有谷、麦种籽的麻袋抛给主人子女,意谓“传宗(种)接代(袋)”。上梁毕,主人家要办酒宴请各工匠及亲友,俗称办“竖屋酒”。散席前,主人要分发盖有蓝印的高包(俗称“竖屋馒头”),也有分发团子的(俗称“竖屋团子”)。
  清末民初以来,许多早年赴沪打拼创业且事业有成的定海籍沪商,乡土情深,他们除将一部分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外,还参加家乡修桥、铺路、造凉亭等社会公益事业,并为家人置田盖房。接受过上海十里洋场洗礼的定海籍沪商,他们在故乡盖房时免不了带有一定的洋气,这类房屋大都有中西结合的风格,与传统的旧民居有着显著的区别。
  民国十八年(1929),由定海沪商潘尚林兴建的南门外近道头豪宅(俗称“潘家大屋”),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是一座典型的近现代建筑物。建筑物原分二楼,楼屋总高4.6米,主楼7间,厢房6间,占地面积880平方米,建筑面积1300余平方米。在当时,潘家大屋的建造堪称特立独行。其他定海籍商人如陆瑞星(陆厚义房大屋主人,屋址在昌国路与建国路交叉口东北侧)、乐葆庭(乐家北门大屋主人,屋址在桑园弄南侧)、乐南庭(乐家半路亭大屋主人,屋址在原外国坟东南侧)等所建之房,在用料质量、建筑风格上,与定海城区一般民居也完全不同。而现存东大街的许毅住宅、东管庙弄的王氏民居(原大余桥西南侧)、人民北路的金家大屋、柴水弄的林氏民居(林坤房)等,都具有不同的传统与乡土特色。

  典 屋

  典屋是旧时民间普遍存在的一种两相情愿的民居交易形式,这里的“典”字具有抵押、典当之意,一般是房主人(出典人)为急需用钱或因需长期外出又不愿将住屋绝卖,而将多余的房子低卖价出典给无房或少房者。典屋时双方须签订典屋契约,并由一到两位中人作证,待双方当事人及中人都签字或盖章后,契约生效。契约内容大致有:出典人须在限定时间内腾空出典屋;具典人须在限定时间内将典屋款筹齐;出典人须在限定时间内按双方约定金额归还给具典人,具典人不得以各种原因推诿、拒绝还屋;出典人若在限定时间内不愿意或无力归还约定金额,将典屋赎回,则可视作绝卖,典屋归具典人所有,今后互不相涉。
  中人即见证人,定海民间俗称“保人”或“保头人”,一般由社会名流或有一定经济实力和影响力的商家或其他知名人士担任。在出典人和具典人发生意外争端或其中一方意欲悔约时,具有出面调停并使双方能接受其调停的能力。
  典屋是旧时民间解决居住困难、调剂房屋余缺的一种方法,时间一般3~5年,也有2年的。上世纪50年代,典屋现象基本已绝迹,但现时定海的许多建造于清代末年或民国年间的旧房子的产权人中,仍然不乏有某些私房的产权是产权人的前辈以“典屋”的方式获得的。

  租 房

  租房(亦称租屋)现象历来有之,改革开放前,租房人群主要集中在城区,上世纪80年代后,外来打工者陆续增加,租房者已遍布全区城乡各地。
  租房是新老居民解决居住问题的最主要方式之一,境内租房者按人群不同而有所区别。住房改革前,政府机关工作人员、部队家属、国营企业职工、世居的老定海人主要租住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政府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自有公房及向私人租住私房。其中,除私人出租房月租由租赁双方自行协商外,出租公房的月租费每平方米在5分到1角之间。1965年6月后,公房划类分级,月租费略有提高,但有条件租住公房的,仍是一项很大的福利待遇。
  1964年7月,政府对城区凡出租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华侨75平方米以上)的私房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由房管部门接管,租房者改向房管部门按季度缴纳房租。当时,定海有1626户、18.82万平方米私房面积纳入社会主义改造。
  1984年初,舟山地区调整私房改造政策,凡出租私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华侨户放宽到150平方米以下)的所有私人房屋,均归还原主。私房归还后,房主可自行出租或出售,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而定。
  上世纪50年代末,定海商业部门在南门外道隆山东侧首建两幢钢筋混凝土结构的职工宿舍。70年代后期至80年代,各企事业单位自建公有住房低价出租给本单位员工者增多。至80年代末,蓬莱新村、西园新村等在原来基础上经拆迁及重建、新建均已形成。1993年4月后,全市实行住房改革,定海许多租住自有公房的租房者以比较低廉的价格购买了自有公房,由租客变成了房东。此后,定海城区的租房户随着房改的进展而不断减少。

  房改房

  “房改”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简称,是在规定年限内参加工作的一部分城镇居民,享受以低于市场价的规定价格向房屋产权单位购买公房的政策与实施办法。
  上世纪90年代初,市政府出台房改方案。1992年,组织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房改政策与实施办法培训班。之后,又陆续发出关于房改实施方案中若干问题的通知与补充通知,鼓励租房者以优惠条件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综合价360元、标准价220元的价格计价购买公有住房。1993年,市政府又以文件形式通知房屋产权单位,售房计算综合价时,房客只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80元计价,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补贴80元,标准价不变,个人拥有产权比按220元与280元之比确定。
  购房人(原房客)购买公有住房的规定程序是:先到住房产权单位申请并领取、填写《舟山市购买公有住房审批表》,并由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各签具意见、提供工龄证明后,送住房产权单位,并交验有关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
  接着,由售房单位初审购房资格、工龄,并按房管部门提供的住房建筑面积及竣工年月填写《舟山市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评估、结算表》(换购住房为《舟山市换购住房结算表》),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上交房管部门复审。售房单位将经房管部门复审盖章后的上述表格交房改办公室(简称“房改办”),由房改办会同物价、国资、房管部门等共同会审并批复。售房单位须与购房人签订《舟山市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并到房改办领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房款解交单和售房专用发票,将购房人应付款项解交到指定的房地产信贷部后,方可开具售房专用发票。
  最后是立契签证。由售房单位到税务、房管部门办理免税、产权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定的房屋所有权证。
  上世纪80年代前,城乡居民除自住房及租赁房外,几乎无房可购。80年代中期,随着房地产开发业的迅速发展及房管部门将城区一批经租房归还原主,房屋买卖始应运而生,房屋中介商随处可见。一些精明的商人把资金投向房地产业。许多购房者因招工、升学、工作调动、儿女新生、婚嫁及由农渔村迁入城镇等原因,希望在原租赁住房或房改房居住条件不适应的情况下,扩大住房面积的需求,直接购置新房或二手房,进一步导致了房产市场一片繁荣景象。居民购房者在房屋面积、地段、质量、新旧、朝向、层次方面因个人喜好及经济条件不同而自由选购,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