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微学堂丨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及时通知

2021-02-23 15:53 来源:舟山晚报 作者:记者 殷佳梦

  董先生来电咨询:

  我是做棉花加工生意的,前段时间有一家生产玩具的公司找到我订货,我们双方签订了合同并且合同中约定,由我先履行交付棉花的义务,对方后付款。之后我看到新闻上说这家玩具店受到了行政处罚,我怕这事会让玩具公司丧失支付货款的能力,请问我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保障自己的权益?

  殷律师答: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款与原《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一致。上述条款明确,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合同义务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可以中止履行。但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有确切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先履行合同义务方擅自中止履行合同,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与原《合同法》相比,《民法典》明确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不履行债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不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董先生首先需要确认玩具公司受到行政处罚是否会导致其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果仅是一般小金额的行政罚款,司法实践上会认定董先生并不必然享有不安抗辩权,那董先生就仍需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该行政处罚导致玩具公司有上述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那董先生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以明确自己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董先生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要及时通知对方,以免造成违约。

  (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 殷佳梦律师主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