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城市,如何文明养犬?

2019-09-04 10:25 来源:舟山日报 作者:记者 汪超群

  文明城市,如何文明养犬?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昨举行

  管理区内限养犬只数量多少比较合理?携带犬只出行,要遵循哪些规范?犬只伤人如何处理?

  昨天上午,《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在新城举行,16位来自社区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动物诊疗机构、犬只经营单位、酒店餐饮、岛际客运、高校、律师事务所的听证代表,作为听证陈述人,向舟山的养犬管理建言献策,另有12位政府机构代表和市民代表参加了旁听。

  听证会主要围绕管理区内犬只限养数量、携犬出行规范、犬只伤人、犬只收容处置等内容进行了听证。

  焦点一  每户限养几只狗?

  狗,是人类的忠实朋友,陪伴、玩耍、导盲、看家护院……但有时狗狗们也会发“脾气”,深夜犬吠、袭击路人。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条件改善,外来人口持续增加,社会各界对于养犬的需求增多,而养犬管理尚未有效改善,无主犬、弃养犬大量存在,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安全,群众反映强烈。

  每户限养几只狗,成为听证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有的人家里有一只雌狗,生了一窝小狗,除了送人外可能自己也会留一条。”小区居民代表许颖珍提出,《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每户限养一只”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有些苛刻。

  普陀区宠儿动物医疗所负责人张立振也表示,当下,对单亲家庭、独生子女家庭、在外务工人员来说,家人不在身边时,狗就是他们的家人。“狗的寿命有限,考虑到狗也会生育,主人需要狗来陪伴等因素,建议每户限养数量放宽至2只。”他说。

  有人担心,放宽限养数量,会不会造成犬只无序繁殖,增加流浪狗数量?

  对此,多位听证代表建议,“每户可以养一只或两只,但要对饲养的犬只进行强制绝育。”

  焦点二  携犬出行,应规范些什么?

  《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携带犬只进入候船室及乘坐客运船舶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

  舟山海华客运有限公司负责运营朱家尖—普陀山航线,游客携犬只坐船、进山现象普遍,由此带来的各类管理难题一直让他们很头疼。“能否结合《水陆旅客运输规则》,对客运船舶运送犬类予以细化?比如规定携带的犬只不得带入客房(舱),不得放出喂养。”他说。

  对爱狗人士来说,狗是家庭成员的一部分。舟山海星轮船有限公司曾在客运站划定专门区域用于临时收容犬只,但绝大多数犬主不同意分离,甚至与工作人员起纷争。

  “如果在场站收容这块儿有相关法规,我们劝阻时便有据可依。”该公司部门副经理王玉杏建议,携犬只登船前,在现场检票环节检查犬只的相关证明;若允许在场站寄养,跟进后续的一些管理规范。

  舟山市通达客运轮船有限公司副书记夏和完也提出,携带犬只乘坐客运船舶时,应对快艇和轮渡予以区分。“快艇乘坐人数少,空间也小。狗有异味,最好能在条例中对犬只上快艇予以禁止。”他说。

  《条例(征求意见稿)》列出了犬只禁入场所。财富大酒店前厅经理朱华建比对后建议,在禁入名单中增加住宿场所。

  “经常有客人从地下室或趁工作人员不注意,将狗带入房间,由此带来各类卫生问题,产生纠纷。”他说,酒店在要求顾客对房间予以赔偿时缺乏法律依据,希望通过立法对这类行为予以约束。

  “携带大型犬只出入公共场所的,应为犬只戴上嘴套,防止伤人。”舟山邦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经理蒋舒燕说。

  焦点三  犬只伤人,如何处理?

  《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受害人或者第三人过错造成伤害的,由受害人或者第三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果养犬人无经济能力,法律责任怎么体现?”“不同情形,分别处罚多少?”关于犬只伤人后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如何处罚,多位听证代表建议,区分多种情况,量化处罚措施。

  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孙荦寅提议,结合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对“因受害人或者第三人过错造成伤害的”这一条款予以细分,“按照故意或重大过失,明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处罚不是目的,规范才是根本。孙荦寅认为,《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设置的最高罚款为5000元,对违法行为来说缺乏威慑力,建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纳入失信人制度,在今后的生活中予以限制。

  斯巴达犬业有限公司经理何剑波有10多年养狗经历,他说,犬种和犬只体型,与犬只伤人并无直接关联,要避免犬只伤人,应从源头抓起,即让养狗的人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他建议,给狗植入芯片,便于获知犬种,找到犬主,避免犬只被遗弃,以及在发生犬只伤人事件时,有源头可查。同时,犬主要与社区签订养犬协议,约定不能扰民、不能随地排粪便。

  焦点四  文明遛狗,还有哪些可以改进?

  对小区居民来说,最关心的是犬只有没有上狗牌、有没有牵狗绳。

  “一旦发现未上狗牌、未牵狗绳的行为,在投诉举报后、执法人员尚未到达前,是否可以拍照取证,并将之作为举报的有效依据?”许颖珍说。

  狗和人一样,也有“散步”的需求。“能不能在公园某处,设立专门的宠物活动区、固定饮水处?”“能不能在垃圾桶旁摆放垃圾袋,方便清理宠物粪便?”“建议制作有夜光效果的狗牌,并登记编号,发现有狗在随地排便时,可以按狗牌上的编号来举报。”……听证会上,多位听证代表为如何文明遛狗献计献策。

  省动物保护协会舟山中心会长陈伟对犬只收容高度关注。他认为,犬只收容场所应透明空开,避免部分人员对犬只“滥用私刑”,“平常怎么给狗喂食、生病了怎么医治,长期养还是临时养,场所在哪儿,面积多少等,都应对外公开。”他说。

  浙江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周学锋也提出,“收容场所由哪个部门负责,需明确。”

  看病贵,在狗身上时有发生,因看不起病被丢弃的狗也不在少数。多位听证代表建议,开展犬只平价诊疗,给予适当绝育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