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法草案:医疗机构不得“见死不救” 社会救助不养“懒汉”

2020-09-08 08:58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作者:

  ■国家拟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救助机制,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

  ■社会救助对象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条件的,应当积极就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

  ■对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实施紧急救治,不得拒绝。

  ■建立社会救助资源库,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图源网络

  9月7日,民政部、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就业能力应积极就业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社会救助对象包括下列9类家庭或者人员: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特困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

  (四)支出型贫困家庭;

  (五)受灾人员;

  (六)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七)临时遇困家庭或者人员;

  (八)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费用的人员;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

  《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出,社会救助对象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参加劳动,自助自立,勤俭节约,努力提高生活水平。

  社会救助对象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条件的,应当积极就业;未就业的,应当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提供的免费培训、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

  同时,法定义务优先。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之间和其他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先行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

  患者需急救但身份不明须立即施救

  《草案征求意见稿》分别从救助申请、调查核实、信息核对、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等方面,对社会救助程序进行了规范。

  其中,提到“确认结果互认”,即已经被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的,确认结果信息共享互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不再重复审核其家庭经济状况。

  如果申请教育救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就读学校提出,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在疾病应急救助程序方面,草案提出对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实施紧急救治,不得拒绝。紧急救治发生的费用,医疗机构可以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同时,草案也对这类救助对象进行了明确解释,“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费用的人员”,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人员。

  骗取社会救助将处罚款

  《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将社会救助对象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开展失信惩戒。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机关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以非法所得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不缴纳罚款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反馈方式

  公众如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网站(网址:www.mca.gov.cn),进入首页右下方“征求意见”栏,点击《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向民政部提交意见;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anxiaoting@mof.gov.cn,向财政部提交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民政部社会救助司或者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721);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社会保障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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