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融媒体中心考勤办法
发布日期:2023-07-28 09:29 来源:

舟山市定海区融媒体中心考勤办法

为严肃工作纪律,保证中心各项工作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假期及待遇

(一)年休假

1.享受年休假的条件。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

2.年休假的假期。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日;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日;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日。

上述人员在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日数。对于当年11月份及以前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的,可在工作年限满的当年即按照变动后的年休假日数享受。对于当年12月份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的,由于次月跨了1个年度,当年不再调整年休假日数。

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当年可以享受全年的年休假日数,单位应在工作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前及时安排其休年休假。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①请事假累计20日及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②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O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③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④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及以上的。

如果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①、②、③、④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4.年休假待遇。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应当安排好相关采编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工资收入。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日数,对其支付一定的年休假工资报酬。工资收入为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不含住房公积金)。

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①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②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日数,但不足20日的。

(二)探亲假

1.职工探亲假期(一方在省外)。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1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1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1次。探亲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职工自愿放弃的,不予补休。

2.路费报销。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30%部分由单位负担。探望的交通工具报销费用按区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3.探亲假工资待遇。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三)职工产假、哺乳假等假期及待遇

1.产假假期。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98 日,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再增加30日;难产的,增加产假15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日。女职工怀孕不满4 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 日;怀孕满 4个月及以上流产的,享受产假 42日。

2.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产假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基本工资,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

3.哺乳假假期。哺乳假1年(宝宝出生后1年计算),可以享受每日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为1小时,提前1小时下班或晚上班1小时(哺乳假含人工喂养)。哺乳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4.哺乳假假期工资待遇。女职工在哺乳假期间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

(四)病假

病假假期及待遇。病假必须持有县区级以上医院的证明。①病假在7日以上20天(含)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绩效工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扣发度考核奖的30%—60%。病假20天以上,度考核奖不予发放②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前3个月扣发月度考核奖70%,并扣发年终考核奖的10%,后3个月月度考核奖不予发放,并扣发年终考核奖的30%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放。③病假6个月及以上的,度考核奖不予发放并扣发年终考核奖的60%90%,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5%计发。④病假超过6个月及以上的不能计算工龄、不能计算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⑤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五)事假

事假假期及待遇。①当年事假累计6以上20日及以下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绩效工资不予发放(绩效完成的除外),扣发一定的月考核奖,按照月考核奖奖金的50%除以21.75天日标准进行扣发。②当年事假累计在20日以上,30日及以下的,按实际发生的日数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50%,扣发月度考核奖和年终考核奖的30%;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日以上的,从第31日起,扣发本人基本工资和所有考核奖。③当月连续事假达到10以上的人员,当月连续事假达到10日以上的人员,扣发月基本工资,月度考核奖并扣发年终奖的10%。

(六)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日婚假

2.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增加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3.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七)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1.假期。根据具体情况,经中心主任批准,酌情给予l-3日的丧假。丧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2.工资待遇。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

二、考勤办法

(一)工作日上班实行签到制度。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签到,须按规定请假,并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报办公室备案。

(二)实行外出报告制度。中心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外出必须告知相关科室负责人。上班时间未经同意中途私自外出或办私事的,按旷工处理。

(三)凡请假都应办理请假手续并填报请假单,请假单及领导批示意见存办公室备查。

(四)职工请假1日的,报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中心分管副主任同意;请假1日以上3日以内的,由分管副主任审批;请假3日及以上的,并需报中心主任同意。特殊期间请假,需报中心主任同意。

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请假1日及以上的,应当报中心分管副主任审批并报主任同意。

中心副主任请假的,应当报主任审批。

(五)各种法定假,如生育假、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等需提前进行报备,并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考勤奖罚

1.请病假6天之内(含)的,每日扣50元;请事假10日之内的,每日扣150元;迟到、早退累计3次的,按请事假1日计算,依次累计。

2.经批准并报销学习费用的学习培训、考试期间,绩效工分适当补发。自行参加学习培训、考试的,按事假处理。

(七)舟山市定海区海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考勤制度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