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融媒体中心固定资产及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9-12 16:00 来源:

舟山市定海区融媒体中心固定资产及设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严格中心固定资产及设备的管理,确保各项固定资产及设备的合理采购、使用和维护,为中心各项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按《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目前的标准一般为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1500元以上)。同时规定: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及设备的采购和登记

(一)根据中心年度计划,媒体技术部负责固定资产及设备购置的预算编制,购置固定资产及设备原则上由各个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并经中心分管领导同意后,20000元以上须经中心党组讨论后决定。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按政府采购办法进行采购,经批准后,综合办公室负责采购。

固定资产及设备采购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力而行、工作需要、节约节俭的原则。

(二)对于购入的固定资产及设备器材,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制度,媒体技术部负责验收,清点附件资料;综合办公室根据固定资产及设备管理的有关要求,负责固定资产及设备的登记、入账,一般应当在购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登记入账。

(三)专业设备入库的,媒体技术部负责开具入库单;电脑、打印机、空调等普通办公设备入库的,综合办公室负责开具入库单。

 开具入库单,应当凭设备购置的相关手续记录、验收单和发票。

(四)各类固定资产及设备的技术文件资料,一律由媒体技术部统一归档,任何人不得擅自占有。

三、固定资产及设备的保管领用

(一)建立前期设备和其它专业设备集中存放制度。前期设备领用房和其它专业设备仓库用房应当配备货架、空调、除湿器等必要设备。

前期设备是指采编记者外出工作所需的前期拍摄采编设备。

(二)对于前期设备领用房和其它专业设备仓库,媒体技术部落实人员管理,并建立专业设备明细账,做好年终盘点核查工作。

(三)媒体技术部负责领用房和其它专业设备仓库的管理。各类仓库,应当做到物品分类存放、整齐有序、标识清楚。仓库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挥发的物品,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四)摄像机等摄录设备按照统一编号分配到各个记者。媒体技术部应当建立设备领用登记制度,置备设备领用登记簿。

(五)中心职工按照岗位的工作需求,领用相应的专业设备和办公设备。与工作无关的,不得领用。

(六)前期设备领用房按编号放置设备,记者按相应编号领取。专业设备领用应当建立交接检验制度。交接时,领用双方应当场清点查验,签字确认设备正常无损。

(七)专职摄影记者自行负责摄影设备的保管,媒体技术部负责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个月一次。检查结束后,双方应当签字确认设备状况。

(八)中心各类固定资产及设备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做好年终盘点核查工作,媒体技术部及相关科室做好配合。

四、固定资产及设备的使用

(一)各位记者应当加强对专业设备的安全使用。设备使用过程中,要严格防潮防雨、防震防碰撞,人不离机,严禁随意拆卸。

领用的各类专业设备,原则上在当天归还。遇有特殊情况,未能当天归还的,应当报备媒体技术部主任,并及时归还。期间如果造成该设备损失的,领用人应当按照规定赔偿。

周末、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记者确应工作需要使用专业设备的,经媒体技术部主任同意,可以预先领取相应设备。

(二)对于中心各项固定资产及设备,使用人均不得擅自用于非工作范围,也不得擅自外借。

(三)新型设备首次使用的,媒体技术部应当先行组织技术操作培训。

(四)使用专业设备,不得随意改变设备的正常设置,不得隐瞒设备故障、设备异常等情况。如遇设备故障和异常,使用人必须在归还设备时填写“专业设备故障或异常登记表”,交媒体技术部处理。

(五)职工离开我中心的,应当向媒体技术部和综合办公室分别办理固定资产及设备交接手续。经媒体技术部、综合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综合办公室凭交接单办理离职手续。

五、固定资产及设备的维修检查

(一)职工在操作使用固定资产及设备中发现故障异常,应当即时报告媒体技术部,媒体技术部应及时安排维修和处理。对于固定资产及设备损坏情况较为严重的,媒体技术部应当及时告知综合办公室,由中心分管领导处理。

(二)固定资产及设备确需外送修理的,由媒体技术部负责外送修理和验收。对于外送修理的,应当报使用人所属部门和综合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外送修理费用5000元及以上,需提交党组会议讨论通过。

外送修理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三)对于各类专业设备的维修情况和系统设备检测数据,媒体技术部应当建立维修档案。

(四)各类固定资产及设备因老化等自然原因无法修复的,经媒体技术部技术鉴定后,按规定程序报废。综合办公室负责履行报废的相关手续。

、固定资产及设备的赔偿和处罚

(一)固定资产及设备发生损坏、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在事情发生当日,经所在部门主任签署意见后,书面报告媒体技术部。媒体技术部会同综合办公室调查确认当事人有无责任。

(二)固定资产及设备损坏属责任人过失造成的,由责任人按维修价赔偿;无法维修或遗失的,由责任人按折旧价(按购入价每年均减15%,满六年后,如仍能正常使用,按购入价格的10%)赔偿。

固定资产及设备损坏、遗失属责任人故意造成的,应当赔偿中心的全部损失,并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固定资产及设备损坏、遗失,当事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中心各类固定资产及设备均不得挪作私用或私自外借。如果发生上述情况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并扣罚当月考核奖金。

(四)中心各类固定资产及设备均不得占为己有。如果发生上述情况的,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并扣罚当年全年考核奖金;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固定资产及设备的盘存

综合办公室落实人员负责在资产云系统上进行月结和年报。固定资产及设备账物相符,不得随意变更、销账,对材料盘亏视情况追究保管责任人责任。

八、固定资产及设备的报废

(一)固定资产及设备自灭失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综合办公室应当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并及时履行报废手续,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二)固定资产及设备符合报废条件的,使用人应当及时填写《固定资产及设备报废申请》,综合办公室核实后确实需要报废的,报分管领导同意。属于重大资产处置的,需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并报国资等部门批准。残值收入由中心财务部门作核销处理。

九、区海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及设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心原固定资产制度和设备管理制度同时废止。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