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区一“套路贷”涉恶案宣判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

2019-12-25 08:16 来源:定海新闻网-今日定海 作者:记者 高佳敏 通讯员 陈洪娜

  “看似帮忙解决资金周转紧张问题,背后却是满满的套路。设置霸王条款、层层介绍转借……借款几万元,短短数月就要还款几十万元。”近日,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套路贷”涉恶案件。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该案于12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区法院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对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王某处以有期徒刑18年,罚金70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诈骗犯罪所得179.1万元; 判处其余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8年至2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某以某金融服务公司为名,先后纠集、雇佣被告人任某某等8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者迫使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并刻意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他们在短期内恶意垒高被害人的借款金额,以虚高的借款金额向被害人强索“债务”,对罗某等多名被害人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诈骗金额达179.1万元。期间,王某还组织、指使集团成员,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犯罪,或采用恐吓、侮辱、滋扰、强行入住他人住宅等“软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

  案件审查过程中,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骨干成员,形成了以王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任某某、林某、徐某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王某组织、领导被告人任某某等人多次对多名被害人实施犯罪活动,并严重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又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案因涉案人员多、社会影响重大,区检察院严把证据关,准确把握案件定性,增加认定了被告人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等多项犯罪事实,揭露了其“公司化运作”“民间借贷”的假象。

  对于市民普遍关心的“套路贷”和民间借贷的区别,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民间借贷一般以赚取利息为主要目的,而“套路贷”以赚取高额的违约金、非法占有为目的。民间借贷是双方自愿的,而“套路贷”一般伴随着诈骗。此外,“套路贷”债权人讨债时,经常使用一些暴力或者软暴力等非法手段。该负责人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辨别借款陷阱,防止被“套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