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出租房管理的通告

2020-02-09 15:54 来源:舟山市定海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作者:

  为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阻断出租房疫情扩散途径,保障居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有关规定,现将定海区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出租房管理的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房屋出租人要严格履行出租房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一律不得出租给湖北等10个疫情重点地区人员(已解除医学观察的人员除外),擅自出租导致疫情传播隐患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房屋出租给其他市外人员的,要在第一时间将房屋出租信息上报至所在社区(村),并同时报送属地公安派出所。出租的房屋所在小区有物业管理的,房屋出租方在上报社区(村)的同时将相关信息一并报送小区物业备案。社区(村)根据上报信息建立出租档案,形成“一户一档”。

  二、房屋承租人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现回乡探亲的,房屋出租人要第一时间与承租人取得联系,通知承租人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得提前返回,并实时了解承租人员的动向,及时向社区(村)上报情况;出租房屋所在小区有物业管理的,房屋出租人在上报社区(村)的同时,向小区物业备案。

  三、对已经返回的来自疫情重点地区承租人,要按相关规定服从镇(街)、社区(村)做好14天集中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来自其他地区的市外承租人,要做好14天的居家医学观察。出租人要严格落实并会同社区(村)做好相关管控工作,未尽到责任造成居家医学观察承租人脱管的,将按规定进行处理。出租人要积极参加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协助社区(村)为居家医学观察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采购等相关服务。

  四、房屋出租人对市外承租人信息知情不报、瞒报、漏报,尤其是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的承租人信息,造成疫情传播隐患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房屋承租人在居家医学观察期间,不遵守相关规定,造成疫情传播隐患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房屋出租人、承租人要自觉通过正规渠道了解疫情信息和防控措施,不信谣、不传谣,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若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咨询电话:0580-2038555

  舟山市定海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9日